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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岁未婚女子为给儿子上户口嫁给80岁老人

时间:2012-11-06 08:56来源:未知 作者:IT路路通 点击:
1985年出生的浙江嘉兴姑娘张燕,为了给自己非婚生的孩子上户口,于今年5月和一位上世纪30年代的爷爷辈男子结婚。但事后,她的孩子并未顺利得到户口,张燕也因这段婚姻备受困扰。近日,她将丈夫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这段婚姻无效

中新网杭州11月5日电 1985年出生的浙江嘉兴姑娘张燕,为了给自己非婚生的孩子上户口,于今年5月和一位上世纪30年代的爷爷辈男子结婚。但事后,她的孩子并未顺利得到户口,张燕也因这段婚姻备受困扰。近日,她将丈夫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这段婚姻无效。

张燕,1985年生人,今年4月,她的孩子出生,但属非婚生子,孩子没法落户口让张燕很纠结,一位熟人将一直单身的老金介绍给了她,为了孩子张燕于2012年5月与老金领了结婚证。

尽管和老金结了婚,可是孩子仍然无法上户口,张燕觉得,嫁给这个甚至可以当自己爷爷的男人本来就是基于苦衷,但是结婚不是儿戏,一旦成立婚姻她就要承担作为人妻的责任。“我登记结婚后没有与老金共同生活过,经济上也没有往来;我想万一承认和老人的婚姻关系,他有个闪失,我害怕承担责任,我要求法院判决这段婚姻无效。”

婚姻意味责任,张燕为暮年的老金万一有什么闪失要承担的责任感到害怕,也为自己这段成为街头巷尾、茶余饭后的消遣话题的不正常婚姻感到蒙羞,竭力要求法院判决与老金的婚姻无效。

面对这段婚姻,老金却说是张燕要和他结婚的,婚后两人感情还蛮好,还一起生活过一个月。

无效婚姻,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,是指男女两性已经登记结婚,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,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.重婚的;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3.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。

嘉善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张燕请求判决其与被告老金的婚姻无效,但其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原、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,故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。当然,法官也建议张燕如果和老金真的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,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分手的目的。

(责任编辑:IT路路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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